現行制度下,凡是遭到收押的收容人,都是收押於看守所,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既然採取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被告於遭判決有罪確定前,都是屬於無罪的狀態,收押只是為了確保證據與訴訟程序的進行及日後執行之可能或順利,屬於一種不得已的措施,一種例外的情況,然而,這樣的例外,在實務上操作起來,一點都不像例外,而且,羈押的處所與監獄的環境條件可能也差不了多少,究竟國家憑甚麼可以要求一個無罪之人受到如此的待遇?收押的目的不是只是要限制被告的自由而已(包括行動自由或兼包括通訊、書信自由)嗎?為什麼被告必須忍受看守所惡劣的環境?他不是無罪嗎?一個合理的解釋是,國家沒有太多的資源(包括看守人力與免錢飯等)去給這一些被告,所以,為了管理方便及資源有限,就把被告關在一個類似監獄的地方,收容人也過著像受刑人一樣的生活,甚至還要出公差?為國家做事?這似乎與無罪推定原則及羈押之不得已例外有所違背!其實,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管束羈押的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告得自備飲食與日常必需物品。已經明白揭露,羈押應該盡量讓被告的生活受到最少程度的影響。所以,究竟我們對於羈押的場所是否有改進的空間?筆者認為實在有研究討論的必要,所以,一個較合於羈押目的的制度是,羈押場所應該旅館化,也就是,國家對於收容人應該提供一個合於一般人居住品質的環境,而不是將他們當作受刑人來看待,國家是為了保全證據或訴追、執行目的,才會不得已必須在有罪判決確定前去限制被告的自由,這是國家為了自己的利益所為的單方決定,國家當然必須自己負擔較多的資源去支持支撐自己的決定,而不是要被告犧牲羈押目的以外的自由去配合國家的需求,國家如果覺得這樣會過度消耗國家資源,那就應該要好好地回歸到原則去嚴格化羈押的決定,或者,提供一個可能的選擇給收容人,也就是,被告有權過著接近於其平常的生活條件,若認為被告在未被收押前,在外面生活也是要自己付出相當的費用,那國家就應該提供一個能讓被告自費過著接近一般人的生活,且能兼顧羈押目的的環境給被告選擇,例如提供類似旅館的場所,限制被告之行動自由,且有管理員從事最低限度的管理行為,如此,方不致使被告於無罪的情形下,提早或無辜受到類似於受刑人的待遇。至於羈押日期的折抵或冤獄賠償,並非國家正當化其上開不當措施的理由,該措施只能事後彌補被告的損失而已,被告有權在無罪的情形下不接受與受刑人相同的待遇,至於是否配合修正折抵刑期的規定,或國家自行吸收此項不得已決定的成本,則屬另一問題,不能以補償的提出(刑期折抵),做為請求權基礎,正如同吾人不能以賠償的提出,要求他人必須同意遭受吾人之侵害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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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成功案例

先生的更生聲請獲法院准許開始之裁定,最近其更生方案更獲得法院認可通過。林先生獲得寶貴的更生成功。

本案是實實在在的更生成功,與一般坊間常以獲得法院准許開始更生即大肆宣傳為更生成功不同(更生聲請在獲得法院准許開始後,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尚須獲得債權人可決或法院認可,才算成功)

 

 

2.債務人異議之訴勝訴案例公司負責人本來就未必要負票據發票或保證責任

小姐是某公司負責人,其負責人印章遭他人誤蓋作為開立本票之用,本票執票人即以彭小姐為公司負責人為由,要求彭小姐要負表見代理責任,並將彭小姐之財產執行扣押,本案經委任本律師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後,法院判決結果認為彭小姐並未以個人身分授權他人開立本票,故不必負發票人責任。彭小姐獲得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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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案件都是當事人人生中的大事,可能影響一輩子,所以,本律師保證每一個案件都是由律師親自辦理,即便只是負責撰寫狀紙,也不會交由法務人員處理,當事人絕對可以完全放心把問題交給我們。

價格原則或許在一般商品可以適用,但是,委任律師就是需要律師真的能夠幫您真正地解決問題,否則,就不必請律師幫忙了,訴訟只有一次機會,委任律師, 真正交給他的,絕對不是金錢,而是訴訟僅有的珍貴機會,訴訟萬一敗了,是不可能告訴法院說:「不算,我沒有請律師,我要重來!」我們知道這樣珍貴的機會,是敗訴之後,用再多金錢都換不回的,所以,我們辦案都是戰戰兢兢。

建議當事人以律師的辦案態度來選任律師,實在不建議當事人以價格便宜來決定律師。

本律師收費實在,但辦案認真,態度誠懇,服務絕不會縮水,這一點,請您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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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醫院護士王小姐遭該醫院以其受訓後服務未滿一定期間為由,要求賠償數萬元費用,經本律師發律師函後,該醫院立即將該款項盡數返還王小姐。王小姐僅以區區數千元之代價,解決困擾其多年之問題,且順利取回數萬元之辛苦勞力所得,令人振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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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彥文律師簡介

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中華民國國際貿易協會法律顧問

財團法人中國電腦應用發展中心法律顧問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委員

台北市政府諮詢律師

台北市中正區信義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及萬華戶政事務所諮詢律師

曾服務金融機構,具備金融法務及銀行債務協商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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